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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民初字第1353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陕西外教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与陕西新华出版物销售有限公司批发部、陕西新华出版物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外教图书发行有限公司,陕西新华出版物销售有限公司批发部,陕西新华出版物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1353号原告陕西外教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西段88号世纪星大厦9层A、B座。法定代表人庄智象,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小军,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钊宁,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告陕西新华出版物销售有限公司批发部,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解放路318号书刊批发市场1层41号。代表人叶建军,职务不详。被告陕西新华出版物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大街349号。法定代表人张继红,职务不详。本院受理原告陕西外教图书发行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新华出版物销售有限公司批发部、陕西新华出版物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外教图书发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98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4490元。代理审判员  吕志成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庞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