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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黄商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根地与毛普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根地,毛普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黄商初字第309号原告:黄根地,黄岩区西城街道路边村83号。委托代理人:杜自强,浙江杜自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普亮,黄岩区西城街道后洋三区11幢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根地为与被告毛普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根地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据此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根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7元,减半收取273.50元,由原告黄根地负担。审 判 员 周才华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庞婷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