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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南民初字第40041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蒋中利与孙清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南民初字第40041号原告蒋中利。被告孙清燕。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本案在审理原告蒋中利与被告孙清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中利于201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仲   涛人民陪审员 范 立 云人民陪审员 ���秀凌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路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