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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6执3241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20-04-02

案件名称

北京明光力达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北京明光力达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6执324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明光力达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南关村南(迎宾南路11号2幢106室)。法定代表人:郭子勋,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城建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徐辛庄大街1号466室。法定代表人:唐保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北京明光力达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城建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日作出(2019)京0116民初43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北京城建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北京明光力达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38240.18元,利息以436227.5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17年8月1日起至欠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以61207元为限。2019年6月4日北京明光力达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北京城建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11月22日申请人北京明光力达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城建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并已履行第一期300000元,剩余案款需长期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北京明光力达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京0116执3241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北京城建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北京明光力达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耿荣强审判员  张 杰审判员  周忠良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英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