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辖终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与乐继跃、徐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乐继跃,徐佐,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辖终字第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乐继跃。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美灿。上诉人乐继跃、徐佐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0)绍商初字第1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其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均在上海市长宁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间系民间借贷纠纷事实清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被上诉人为接受货币方,本案合同履行地在绍兴县,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哲宇审判员 蒋丽萍审判员 李世和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章卫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