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灞刑初字第073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严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灞刑初字第07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某,农民。2004年4月因盗窃被西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9日被抓获,同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灞检刑诉(2011)0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至12月,被告人严某在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田洪街6次盗窃他人电动自行车共6辆,价值9000余元。为证明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应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严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数额较大,建议在二至三年有期徒刑依法判处,并处罚金。被告人严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并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一、2010年8月6日8时许,被告人严某在灞桥区田洪正街邮政超市门前盗窃储蓄一辆雅马哈牌电动自行车,销赃后将赃款挥霍。二、2010年8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严某在灞桥区田洪正街田王综合市场门前盗窃范卫一辆价值1680元的永久牌电动自行车,销赃后将赃款挥霍。三、2010年9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严某在灞桥区洪庆万中福超市门前盗窃曾缯一辆价值1900元的富士达牌电动自行车,销赃后将赃款挥霍。四、2010年9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严某在灞桥区田洪正街红透天火锅店门前盗窃杜雪玲一辆价值1751元的阿米尼牌电动自行车,销赃后将赃款挥霍。五、2010年12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严某在灞桥区田洪正街客都超市门前盗窃张凤莲一辆价值2538元的邦德牌电动自行车,销赃后将赃款挥霍。六、2010年12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严某在灞桥区洪庆餐饮超市门前盗窃夏志勇一辆价值1620元的捷马牌电动自行车,销赃后将赃款挥霍。本案的证据有:1、失主储蓄、范卫、曾缯、杜雪玲、张凤莲、夏志勇报案及陈述证明他们丢失电动自行车的时间、型号及价格。2、抓获经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2010年12月29日公安人员巡逻至洪庆街道办事处航天四院职工餐厅时发现一名可疑男子,盘查其携带有多把“T”型螺丝刀、板手等撬锁工具,该男子称叫严某,供述在洪庆地区多次盗窃电动自行车。严某对作案的地点进行了指认。3、灞桥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了范卫、曾缯、杜雪玲、张凤莲、夏志勇被盗电动自行车的价格,失主储蓄未能提供购车发票,又无实物,不能进行估价。4、被告人严某供述证明,他自2010年8月至12月间,多次在灞桥区田洪正街的商场、超市及餐饮店门前盗窃电动自行车的事实,每次将盗得的电动车以300元左右的价格销赃,赃款挥霍。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案件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因形迹可疑,被公安人员盘查时,在查获其携带的作案工具的情况下,供述其盗窃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被抓获后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予以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严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29日起至2012年12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 旭人民陪审员 彭海英人民陪审员 翟跟彦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吕 敬本案涉及下列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