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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安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安平县英凯模金属网有限公司与青岛本色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平县英凯模金属网有限公司,青岛本色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安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安平县英凯模金属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向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青岛本色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树青,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09年12月24日作出(2009)安民二初字第51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青岛本色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的帐户存款,现需执行其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青岛本色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的帐户的冻结。(帐号:38×××37)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段立凯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