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吴商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弘与张晓坤、黄晔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弘,张晓坤,黄晔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吴商初字第172号原告:王弘。03室。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8309080819。委托代理人:方健强。家园14幢2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6601019418。被告:张晓坤。村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8103148654。被告:黄晔赟。8幢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8203090840。委托代理人:冯嘉,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弘与被告张晓坤、黄晔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弘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弘撤回对张晓坤、黄晔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王弘负担。审判员 沈三林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