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民三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段小利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三初字第284号原告:段小利,无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朱雀大街中段19号。负责人:夏晓东,经理。委托代理人:荣刚,男,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东木头市111号。负责人:杨昀,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小利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小利于201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小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小利撤回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吴养奇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申丽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