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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商外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慈溪市汇银钢管实业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镇海骏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汇银钢管实业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骏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商外初字第13号原告:慈溪市汇银钢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胜山镇胜山大道西路388号。法定代表人:周立镇,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许陈琪,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镇海骏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镇海区骆驼街道金华村。法定代表人:胡惠娣。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汇银钢管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镇海骏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8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汇银钢管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施亚萍二〇一〇年三月一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