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雅仙与宁波市香袭人美容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雅仙,宁波市香袭人美容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285号原告:陈雅仙,0205195001250645),汉族,宁波市海曙小蝶美容生活馆业主,住宁波市海曙区长安巷55号207室。被告:宁波市香袭人美容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彩虹新村17幢407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雅仙与被告宁波市香袭人美容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雅仙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雅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现减免部分诉讼费,实际收取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厉国平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卓 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