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嘉民抗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施国良、钱志强与施国良、钱志强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施国良,钱志强,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嘉民抗字第16号抗诉机关: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施国良。被申诉人(原审原告):钱志强。申诉人施国良与被申诉人钱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宁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5日作出(2008)海民二初字第181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施国良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0年3月9日,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以(2010)浙嘉检民行抗字第12号民事抗诉书,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海宁市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页无正文)院 长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戚卫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