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苍民初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颜某甲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甲,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温苍民初字第1008号原告:颜某甲。被告:范某。原告颜某甲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于××009年10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于××010年××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颜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颜某甲起诉称:原、被告于××008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不久即同居,××××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009年农历三月初二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年××月××日生育女儿颜某乙。因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很大,无法交流,夫妻感情无法建立,常为琐事争吵。经双方协商,于××009年4月××5日签署《离婚协议书》,但由于当时原告正在怀孕,因此未能去民政部门加仑量离婚手续,约定在生育孩子后再办某。在原告怀孕及坐月子期间,被告不但没有照顾原告,还经常不回家过夜,染上赌博恶习,屡教不改,更让原告无法忍受的是,被告于女儿出生不久,即××009年8月18日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综上,原、被告草率结婚,缺乏感情基础,婚后没有建立夫妻感情,现已无和好可能。请求判决: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女儿颜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0000元。被告范某未作答辩。原告颜某甲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原告的居某身份证;××、结婚证;3、出生医学证明及户籍登记卡;4、离婚协议书。其中证据材料1、××、3,分别用以证明原告自然情况、婚姻关系形成和生育子女的事实,上述证据材料原件经庭审审查,本院认为,该三组证据材料均系有关某家职能机关依法出具的文某,具有真实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可以证明待证事实,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对于原告提供的离婚协议书,因缺乏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其真实性无法确认,故该证据材料不予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于××009年1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女儿颜某乙。本院认为:原告颜某甲与被告范某属合法婚姻关系。现原告颜某甲起诉请求判决离婚,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诉称关于夫妻感情破裂的具体事实,故不予准许;同时,婚生女儿年龄尚幼,双方只要多为子女健康成长考虑,仍有和好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颜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颜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9-××9990101400066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民城审 判 员 陈尚达人民陪审员 陈 薪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池长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