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何德玲与王爱林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德玲,王爱林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民初字第24号原告何德玲。委托代理人程翔龙、季飞国。被告王爱林。委托代理人王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德玲与被告王爱林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德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0元,由原告何德玲负担。审判员 缪正坚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戴成余第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