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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何德玲与王爱林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德玲,王爱林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民初字第24号原告何德玲。委托代理人程翔龙、季飞国。被告王爱林。委托代理人王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德玲与被告王爱林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德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0元,由原告何德玲负担。审判员  缪正坚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戴成余第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