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莲民二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天永诉被告陈增信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永,陈增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二初字第416号原告张天永,男,195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增信,男,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莲湖路13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天永诉被告陈增信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天永于201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天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天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朱保建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思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