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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象西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象西民初字第1号原告:黄某。被告:唐某。原告黄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结。原告黄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1月19日在浙江省象山县泗洲头镇政府登记结婚,双方开始共同生活,后于2003年2月20日发生争吵,被告遂离家出走,双方自此分居至今。现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应当提供明确的被告身份情况,包括被告明确的姓名、性别、年龄以及住所地等项。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住所地详址,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条(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瑜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