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椒商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永源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浙江劲野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永源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浙江劲野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椒商初字第353号原告:浙江永源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健跳镇大塘(临港型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深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泽平,台州市新桥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浙江劲野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三甲街道锦秀大地(五塘村)。法定代表人:陈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永源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劲野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永源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本案纠纷已解决。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永源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0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永源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胡红芳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周云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