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碑民催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西安苏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袁卫兵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西安苏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碑民催字第27号申请人:西安苏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凤城二路45号。法定代表人:袁卫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绍勤,女。申请人西安苏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9年10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届满且承兑日已到,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GA/O1/01424431,出票日期为2009年9月14日,汇票到期日为2010年3月14日,票面金额为50万元,出票行是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和平路支行,收款人是艾美特电器(深圳)有限公司,申请人即出票人(持票人)西安苏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之日起,申请人西安苏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萍审 判 员 杨 波代审判员 惠海光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颖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公告(2009)碑民催字第27号本院于2009年9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西安苏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本院已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已于2010年3月18日作出(2009)碑民催字第27号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西安苏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特此公告。二Ο一Ο年三月十八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