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执行人吕忠华与被执行人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忠华,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陕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碑执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吕忠华,男,1956年12月25日生,汉族,甘肃长庆长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唐延路6号。法定代表人冯西宁,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太白北路199号。法定代表人张培林,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忠华与被执行人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陕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西民二终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刘良山执行员 杨子江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海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