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荔法民一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杜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荔法民一初字第416号原告:杜某。委托代理人:梁广宙,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云岗,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1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伟荣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杜某承担。审判员 彭卫群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立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