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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永民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永寿县监军镇古屯村委会与巨某某债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寿县监军镇古屯村委会,巨某某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永民初字第00060号原告永寿县监军镇古屯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巨某某,男,系该村委会主任。被告巨某某,男,住永寿县古屯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寿县监军镇古屯村委会与被告巨某某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永寿县监军镇古屯村委会承担。审 判 长  荔智高代理审判员  左广利代理审判员  严永锋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杜 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