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临兰民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董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临兰民初字第779号原告董某,男,19XX年6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代理人沈剑,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女,19XX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判员  王期枫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颜士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