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民初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县雄生纺织有限公司与余翠荣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雄生纺织有限公司,余翠荣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746号原告:绍兴县雄生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柯岩街道澄湾村,组织机构代码:741015525。法定代表人:傅彩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章关兴、胡丹凤,均系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翠荣。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雄生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余翠荣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余翠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余翠荣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雄生纺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余翠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浙丽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骆俊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