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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胶民初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姜殿奎与杜福保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殿奎,杜福保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胶民初字第824号原告姜殿奎,男,汉族,1959年5月5日生,住胶州市。被告杜福保,男,汉族,35岁,住胶州市。原告姜殿奎与被告杜福保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姜殿奎于201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杜福保现下落不明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杜福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殿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燕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伟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