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胶民初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姜殿奎与杜福保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殿奎,杜福保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胶民初字第824号原告姜殿奎,男,汉族,1959年5月5日生,住胶州市。被告杜福保,男,汉族,35岁,住胶州市。原告姜殿奎与被告杜福保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姜殿奎于201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杜福保现下落不明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杜福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殿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燕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伟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