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建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翁某与涂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某,涂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建民初字第49号原告翁某。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王某某。被告涂某。原告翁某与被告涂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承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涂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翁某以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共同居住生活过,双方因性格差异、缺乏沟通等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供了《结婚登记申请书》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被告涂某辩称,被告与原告经过一年多的了解,感情好才登记结婚。婚前双方就一起同居生活,原告所述未共同居住生活不属实。双方的矛盾主要是被告与原告父母缺乏沟通,原告父母不同意原、被告结婚。被告对原告有感情,不同意离婚,如果双方好好沟通,是能够和好的。被告涂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所举的证据,被告质证后无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来源合法、符合证据形式要件、能够证明本案相关事实,予以认定。根据有效证据及原、被告在审理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08年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后双方共同生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好,至2009年10月底,因被告与原告父母以及原、被告双方之间缺乏沟通产生矛盾,原告离家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未能达成调解一致意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由于双方未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和。今后只要双方相互沟通、相互理解,珍惜夫妻感情,搞好翁婿关系,共同构建和谐家庭,夫妻关系还是可以改善的。现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的证据不足,故对其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翁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翁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4409008802968,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行)】。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代理审判员 刘承娜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赖丽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