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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何巧仙与张继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何巧仙;张继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454号原告何巧仙,街道溪干村1组,现于义乌市国际商贸城d区3楼8064号商位经商。被告张继梅,现在押于义乌市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巧仙诉被告张继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继梅涉嫌刑事犯罪,处于侦查阶段,本案目前无法进行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张小燕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