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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2802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吕甲与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甲,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2802号原告:吕甲。被告:孙××。原告吕甲诉被告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2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已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吕甲起诉称:2007年4月28日、2007年5月15日,被告因经营所需,分两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合计壹拾伍万元(1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两份(详见借条),未约定还款日期,现因原告资金困难,曾多次进行催讨,但被告至今未归还分文。为此,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5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孙××未作答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吕甲(吕乙)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孙××于2007年4月28日、2007年5月15日出具的借条两份,证明被告孙××于2007年4月28日和同年5月15日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50000元的事实;余姚梁弄镇白水冲村村民委员会于2009年12月10日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该村村民吕甲与吕乙系同一人,原告拟证明其为本案适格原告的事实,上述证据,在庭审中予以出示,被告孙××未出庭质证,视为其自动放弃质证权利,本院依法对上述两份借条和证明作了形式上和实质内容上的审查,认为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特点,与原告的主张具有关联性,因此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认定。本案经本院审理认定的事实:2007年4月28日、2007年5月15日,被告孙××因经营所需,分两次向原告吕甲(吕乙)借款人民币合计壹拾伍万元(1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两份(详见借条),当时在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久拖不还,被告孙××至今尚欠原告吕甲(吕乙)借款人民币15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吕甲(吕乙)与被告孙××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以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时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原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有权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孙××即时偿还借款15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并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被告孙××偿还原告吕甲(吕乙)借款150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宁波市财政税务局预算外资金,帐号为81×××093001,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纳的,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施佰军审 判 员  禹伯森人民陪审员  赵 谨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艳艳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公告孙××:本院受理原告吕甲(吕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10年3月18日作出(2009)甬余商初字第28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孙××偿还原告吕甲(吕乙)借款150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孙××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9)甬余商初字第280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宁波市财政税务局预算外资金,帐号为81×××01,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请张贴)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