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迁民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王立新、王英等与张希保、吴梦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新,王英,张希保,吴梦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0)迁民初字第440号原告王立新,农民。原告王英,农民。被告张希保,农民。追加被告吴梦杨,农民。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夏永华,农民。追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地址: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唐家庄唐林北路。法定代表人王爱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占春,该公司理赔服务部经理。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13日12时左右,被告张希保有证驾驶冀B×××××号重型自卸货车由南向北行使至迁西县东荒峪下川村路段,驶入逆行,与由北向南原告王立新驾驶的冀B×××××号轿车载乘车人原告王英相撞,造成原告王英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原告王英于2009年7月15日送入迁西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2天,于2009年8月6日出院,被诊断为:1、头外伤后反应;2、顶部头皮搓擦伤;3、左前臂软骨挫伤;4、右大腿软组织挫伤。医嘱出院后休息两周。原告王英在迁西县人民医院开支医疗费8098.11元、诊疗费1542.76元,支付交通费500元。查明,冀B×××××号重型自卸车车主是被告吴梦杨,驾驶员是张希保,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另查,原告王立新的冀B×××××号车辆损失为25744.96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赔偿二原告王立新、王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车辆损失费共14000元。被告吴梦杨赔偿二原告王立新、王英车辆损失费25000元。(以上两项损失共39000元在调解书送达后五日内执行完毕。)被告张希保不承担责任。其他无纠纷。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立 国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毛亮(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