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曲比日斤、阿苦尔西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比日斤,阿苦尔西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碑刑初字第78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曲比日斤,村民。2009年8月21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羁押,2009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翻译莫什菲日,系陕西师范大学学生。被告人阿苦尔西,村民。2009年8月21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羁押,2009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翻译莫什菲日,系陕西师范大学学生。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09)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曲比日斤、阿苦尔西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静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曲比日斤、阿苦尔西以及翻译莫什菲日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9年8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曲比日斤、阿苦尔西伙同吉达尼西(在逃)在成都市火车站从一男子处购买毒品,计划携带毒品到山西进行贩卖。当晚,三人乘坐长途汽车途经西安,在本市长途汽车站换乘间歇被当场抓获,从曲比日斤阴道内查获毒品1包,毛重32.4克,净重20克;从阿苦尔西阴道内查获毒品1包,毛重19.1克,净重12克;从吉达尼西胸罩内查获毒品2包,毛重23.3克,净重22.5克;以上毒品经鉴定均为海洛因。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曲比日斤、阿苦尔西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庭审中,二被告人辩解称,其二人在吉达尼西的安排下,只是在拿到一定酬劳费的情况下,帮助吉达尼西将毒品带到目的地,二人并没有贩卖毒品的行为。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曲比日斤、阿苦尔西伙同吉达尼西(在逃)在成都市火车站从一男子(身份情况不详)处分别购买毒品,计划携带毒品到山西进行贩卖。当日23时许,三人乘坐长途汽车途经西安,在本市尚德路长途汽车站换乘间歇被当场抓获,后送往本市第四医院进行检查,从曲比日斤阴道内查获毒品1包,毛重32.4克,净重20克;从阿苦尔西阴道内查获毒品1包,毛重19.1克,净重12克;从吉达尼西胸罩内查获毒品2包,毛重23.3克,净重22.5克;以上毒品经鉴定均为海洛因。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理案件登记表,证明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驱车前往尚德路抓捕案犯;2、证人符某证言,证明经检查从二被告人体内查获毒品;3、抓获经过,证明公安机关接到举报依法将二被告人抓获;4、西安市第四医院门诊病历及检查报告单,证明从二被告人体内查出毒品;5、物证检验鉴定书,证明从二被告人体内查获的毒品系海洛因;6、指认照片,证明二被告人均指认了从二人体内查出的毒品;7、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查获毒品的事实;8、被告人曲比日斤、阿苦尔西、犯罪嫌疑人吉达尼西供述均证实了起诉书指控二被告人的相关犯罪事实。上述证据,均经查证属实,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比日斤、阿苦尔西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并携带毒品运用交通工具异地卖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曲比日斤、阿苦尔西所犯罪名成立。关于二被告人辩解称只是运输毒品,而没有贩卖毒品的辩护意见,经查,有二被告人及犯罪嫌疑人吉达尼西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可相互印证,其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曲比日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21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并处罚金2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阿苦尔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21日起至2016年8月20日止),并处罚金2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姚 欣人民陪审员 郑俊仙人民陪审员 李秀茹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