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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吴民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湖州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州××××自动化仪表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州××××自动化仪表厂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湖吴民初字第587号原告:湖州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楼。法定代表人:张甲。委托代理人:倪某某。被告:湖州××××自动化仪表厂,住所地湖州市××号。代表人:叶某某。原告湖州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创业××)与被告湖州××××自动化仪表厂(下简称中××仪表厂)建设工程施某某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4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即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同年4月3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对本案建设工程造价进行审计的申请,本院于同年5月11日决定予以司法审计,同年11月20日湖州金业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完成司法审计。因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又无其他工作人员,本院于同年11月27日作出公告,向被告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2010年3月3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创业××起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8月15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某某同》和《施工承包补充协议书》各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建造车间、综合楼及辅助用房,合同金额暂定为7000000元,如有增减按实结算。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施工,至2008年12月28日全部工程甲,并将竣工报告提交被告,原告已按合同规定完成了合同全部义务。被告方及其聘请的监理对原告建设施工工程质量表示认可。工程施工期间,由于被告方或未处理好与周边村民关系,工程款未及时到位以及施某某可证未及时办妥等原因,致使施工停止,工期长时间延误,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原告向被告索取工程款和赔偿款无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支付工程款5105500元(具体以司法审计为准);二、原告对建筑工程乙优先受偿权;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8210元(仅计算至2007年底,要求计算至付清工程款时止);四、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和第三项诉讼请求为:被告支付工程款3692586元,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569701元(至判决日止,按各期限商业银行利率计算,附利息表)。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原告创业××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了以下七组证据:证据①《建设工程施某某同》、《施工承包补充协议书》各一份,证明原告为被告建造车间,综合楼及辅助用房的事实及协议暂定造价为7000000元的事实。证据②工程丙工报告三份、工程丙工验收报告三份,证明建设工程于2008年12月28日竣工,且被告认可原告工程丙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合格。证据③工作联系单(复印件)、函和联系函各一份,证明因被告与工程周边居民存在矛盾,以及被告未及时办理建筑工程施某某可证等原因造成停工的事实,且被告同意支付打桩停工期间桩机每天1800元的损失;塔吊、钢管、脚手架每天1000元的损失。证据④建筑工程施某某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直到2007年12月13日才办妥许可证,致使工期延误。证据⑤工程施工验收记录8份,证明本案建设工程于2006年12月15日桩基工程丁、单体基础工程丁,2007年1月29日二层楼平面完成,2007年4月26日结顶。证据⑥司法鉴定报告书一份,证明原告承建工程造价为5692586元(包含停工费损失)。证据⑦商业银行证明一份,证明被告逾期付款期间的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为查明事实,本院向湖州市中立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张乙作了调查,张乙陈述被告中××仪表厂建设的车间、综合楼和铺房工程由湖州市中立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担任监理,具体的监理日常工作由其和吴某某担任。该工程于2006年9月5日开工,2006年12月15日桩基工程丁、单体基础工程丁,2007年1月29日二层楼平面完成,2007年4月26日结顶,2008年12月28日竣工验收。期间两次停工,打桩期间因中控自动化仪表厂未能及时协调处理与村民间存在的矛盾,村民阻碍打桩施工,导致停工;另一次由于中控自动化仪表厂未办理建筑施某某可证,未通过质检站的中间验收,导致停工。本院认为,被告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张乙虽未在调查笔录上签名,但其确认记录与其陈述一致,且也与原告陈述的相关内容相互印证,故张乙虽未在笔录上签名,但不影响证言的证据效力。本院确认上述证据为有效证据。根据确认的有效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06年8月15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某某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在湖州市××区××大道南侧、经二路西侧建设的湖州××××自动化仪表厂车间、综合楼和辅房工程戊包某某告施工,承包范围为土建、水电、消防安装和配套设施,合同造价7000000元,质量标准为合格,工期为310天,约定开工日期为2006年9月18日,竣工日期为2007年7月28日。尔后,原、被告双方又签订一份《施工承包补充协议书》,协议规定:原告承包施工的性质是按施工图纸及施工联系单某某、包料;付款方法:桩基工程丁、单体基础工程丁给付15%工程款即1050000元,二层楼平面完成给付20%工程款即1400000元,结顶给付15%工程款即1050000元,竣工验收给付15%工程款即1050000元,余款自竣工验收第一天起一年内清偿,如逾期15天以上,被告应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偿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6年9月5日开工,2006年12月15日桩基工程丁、单体基础工程丁,2007年1月29日二层楼平面完成,2007年4月26日结顶,2008年12月28日竣工,被告中××仪表厂确认了原告的竣工验收报告。工程造价经审计为5692586元。期间,因被告未能及时协调处理与村民间存在的矛盾,造成村民阻碍打桩施工而停工,又因被告逾期办理建筑施某某可证造成中间验收未通过质检而停止。另认定,被告中××仪表厂共给付原告工程款2000000元,具体付款时间:2006年12月26日给付200000元,同年12月30日给付150000元,2007年1月6日给付300000元,同年2月6日给付50000元,同年2月7日给付100000元,2月15日给付700000元,同年4月2日给付110000元,同年9月20日给付30000元,2008年1月15日给付70000元,同年3月7日给付80000元,同年4月17日给付60000元,同年6月1日给付50000元,同年6月25日给付50000元,同年7月4日给付50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某某同》和《施工承包补充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依约组织施工,且工程建设竣工后,被告确认了原告提交的工程丙工验收报告,故原告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由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付款,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工程款,偿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之诉请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仪表厂应给付创业××工程款369258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创业××对中××仪表厂建设的车间、综合楼和辅房工程变价款享有优先权。二、中××仪表厂应偿付创业××逾期付款利息损失569701元(后附计息清单),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如中××仪表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996元,由创业××负担9694元,中××仪表厂负担39302元;审计费70000元由中××仪表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毓明人民陪审员  钟宝清人民陪审员  陈火荣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顾 艳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清单1、2006年12月15应付105万元。实际付款65万元:2006年12月26日付20万元;同年12月30日付15万元;2007年1月6日付30万元。逾期利息损失:112145元。①2006年12月16日至同年12月25日10天:105万元×6.9225÷1000÷30天×10天=2423元;②2006年12月26日至同年12月29日4天:85万元×6.9225÷1000÷30天×4天=785元;③2006年12月30日至2007年1月5日7天:70万元×6.9225÷1000÷30天×7天=1131元;④2007年1月6日至2010年3月18日共1168天:40万元×6.9225÷1000÷30天×1168天=107806元;2、2007年1月29日应付140万元。实际付款96万元:2007年2月6日付5万元;同年2月7日付10万元;同年2月15日付70万元;同年4月2日付11万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23669元①2007年1月30日至同年2月5日7天:140万元×6.9225÷1000÷30天×7天=2261元;②2007年2月6日1天:135万元×6.9225÷1000÷30天×1天=312元;③2007年2月7日至2007年2月14日8天:125万元×6.9225÷1000÷30天×8天=2308元;④2007年2月15日至2007年4月1日共46天:55万元×6.9225÷1000÷30天×46天=5838元;⑤2007年4月2日至2010年3月18日1082天:44万元×7.1175÷1000÷30天×1082天=112950元;3、2007年4月26日应付105万元,实际付款39万元:2007年9月20日付3万元;2008年1月15日付7万元;同年3月7日付8万元;同年4月17日付6万元;同年6月1日付5万元;同年6月25日付5万元;同年7月4日付5万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18126元①2007年4月27日至同年9月19日146天:105万元×7.1175÷1000÷30天×146天=36370元;②2007年9月20日至2008年1月14日共117天:102万元×7.8975÷1000÷30天×117天=31416元;③2008年1月15日至2008年3月6日共52天:95万元×8.0925÷1000÷30天×52天=13326元;④2008年3月7日至2008年4月16日共41天:87万元×8.0925÷1000÷30天×41天=9622元;⑤2008年4月17日至2008年5月31日45天:81万元×8.0925÷1000÷30天×45天=9832元;⑥2008年6月1日至2008年6月24日24天:76万元×8.0925÷1000÷30天×24天=4920元;⑦2008年6月25日至2008年7月3日共9天:71万元×8.0925÷1000÷30天×9天=1724元;⑧2008年7月4日至2010年3月18日623天:66万元×8.0925÷1000÷30天×623天=110916元。4、2008年12月28日应付105万元,实际未付款,逾期利息损失89797元:2008年12月28日至2010年3月18日共446天:105万元×5.7525÷1000÷30天×446天=89797元。5、2009年12月29日应付1692586元,实际未付款,逾期利息损失25964元:2009年12月29日至2010年3月18日共80天:1692586元×5.7525÷1000÷30天×80天=25964元。二о一о年三月十八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