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催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宁波大榭开发区新纪元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大榭开发区新纪元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催字第9号申请人宁波大榭开发区新纪元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大榭金莹商住楼505室。法定代表人:谢荣海职务:董事长申请人宁波大榭开发区新纪元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01月0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宁波大榭开发区新纪元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被盗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汇票号码GA/0103710384,出票日期是2009年12月29日,出票金额是50000元,出票人宁波杰欣纸制品有限公司,帐号20×××31,收款人宁波大榭开发区新纪元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帐号73×××74,付款行慈合行龙山支行,行号402332501015,未背书,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大榭开发区新纪元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徐利丹审判员 宋国梁审判员 张南芾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