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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霍刑初字第0095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瞿治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治田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霍刑初字第0095号公诉机关霍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瞿治田,男,1947年11月24曰生,安徽省霍邱县人。2009年6月02曰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霍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3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以霍检刑诉(2010)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瞿治田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0年3月4曰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3日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瞿治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瞿治田在自己家菜地里种植罂粟,2008年秋季撒播罂粟种子,2009年5月19日罂粟开花结后被马店派出所民警巡逻时发现,并现场将其铲除,经清点,瞿治田共种植罂粟1160株。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瞿治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瞿治田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且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依法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瞿治田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栾应思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代)  朱凤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