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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温民抗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黄庆明、张汝进等与黄庆明、张汝进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黄庆明,张汝进,黄森林,金翠珠,吴爱月,杨继兴,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抗字第125号抗诉机关: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黄庆明。申诉人(原审被告):张汝进。被申诉人(原审原告):黄森林。原审被告:金翠珠。原审被告:吴爱月。原审被告:杨继兴。申诉人黄庆明、张汝进与被申诉人黄森林、原审被告金翠珠、吴爱月、杨继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瑞安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4日作出(2007)瑞民初字第304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黄庆明、张汝进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09年11月17日,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温检民行抗字(2009)291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崔盛钢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作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