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江商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新阳光纸箱厂与宁波大康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新阳光纸箱厂,宁波大康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江商初字第52号原告:宁波市鄞州新阳光纸箱厂231-4)。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芸江村。代表人:周伟波,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朱亚君,宁波市甬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波大康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洞桥镇上水碶。法定代表人:王忠浩,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新阳光纸箱厂与被告宁波大康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鄞州新阳光纸箱厂于201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新阳光纸箱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元,减半收取计134.5元,由原告宁波市鄞州新阳光纸箱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戎 绒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毛传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