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3413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台州××投资有限公司与林甲、曾某某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投资有限公司,林甲,曾某某,林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3413号原告台州××投资有限公司。大道××大楼××楼。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某。被告林甲。被告曾某某。被告林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甲、曾某某、林乙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8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林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处分权,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林乙的起诉。审 判 长 孔 庆 周人民陪审员 陈荣华人民陪审员蔡行宝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洪 金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