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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丰民初字第916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张义遵与冶路桥公司、刘凯晨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义遵,十二冶路桥公司,刘凯晨,杨成一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916号原告张义遵,农民。被告二十二冶路桥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被告刘凯晨,出生年月不详,二十二冶职工。被告杨成一,出生年月不详,二十二冶职工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义遵与被告二十二冶路桥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义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挺进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荆 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