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永民初字第00330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王某、王曼与王某某抚养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永民初字第00330号原告王某,女,永寿县监军中学学生,住永寿县县委单元楼。原告王曼,女,汉族,永寿县逸夫小学学生,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女,永寿县饮食公司下岗职工,住址同上,系以上两原告之母。被告王某某,男,永寿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工人,住该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王曼与被告王某某抚养权纠纷一案中,两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赵某某经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荔智高代理审判员 左广利代理审判员 严永锋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杜 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