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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永民初字第00330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王某、王曼与王某某抚养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永民初字第00330号原告王某,女,永寿县监军中学学生,住永寿县县委单元楼。原告王曼,女,汉族,永寿县逸夫小学学生,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女,永寿县饮食公司下岗职工,住址同上,系以上两原告之母。被告王某某,男,永寿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工人,住该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王曼与被告王某某抚养权纠纷一案中,两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赵某某经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荔智高代理审判员  左广利代理审判员  严永锋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杜 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