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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文军与楼静花、何京赛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军,楼静花,何京赛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88号原告刘文军,经商,住长春市宽城区昆仑大厦A栋905室。委托代理人许贞朋。委托代理人吴天春。被告楼静花,经商,住义乌市城西街道何斯路村1组。被告何京赛,经商,住义乌市城西街道何斯路村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军为与被告楼静花、何京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通知的预交诉讼费用期间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免交或缓交申请,依法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娟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