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商终立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树平因与被上诉人金江河、原审被告丁华琴民间、金江���与王树平、丁华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树平,金江河,丁华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商终立字第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树平,汉族,住嵊州市剡湖街道环城北路**号***室,现住上海市南丹东路300弄7幢27楼b2702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江河,男,195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剡湖街道嵊州大道**号*单元***室。原审被告丁华琴,女,196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剡湖街道环城北路77号103室,现住上海市南丹东路300弄7幢27楼b2702室。上诉人王树平因与被上诉人金江河、原审被告丁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09)绍嵊商初字第2106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陆卫东代理审判员 傅 芝兰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章卫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