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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温民终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平阳县鳌江镇横店村村民委员会与陈小红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小红,平阳县鳌江镇横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终字第1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小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阳县鳌江镇横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姚宗流。委托代理人李仰舜。上诉人陈小红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阳县人民法院(2009)温平鳌民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小红于2010年3月17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诉人以双方自行和解并履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小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陈小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宗波审 判 员 马永利代理审判员 郑文平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叶 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