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浙温民抗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戴伟宏、王文兰与戴伟宏、王文兰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戴伟宏,王文兰,郑振光,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抗字第126号抗诉机关: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戴伟宏。被申诉人(原审原告):王文兰,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塘下镇海安东门街**号。被申诉人(原审被告):郑振光。申诉人戴伟宏与被申诉人王文兰、郑振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瑞安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5日作出(2009)温瑞商初字第121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戴伟宏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09年11月17日,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温检民行抗字第(2009)290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认定事实有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崔盛钢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作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