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民初字第513-1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杭州新博士工具有限公司与郑都贵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新博士工具有限公司,郑都贵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513-1号原告:杭州新博士工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立佐。委托代理人:宋广华。委托代理人:李继辉。被告:郑都贵。原告杭州新博士工具有限公司诉被告郑都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庞邦彩独任审判,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08年6月进入原告单位工作,原告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同年12月10日,被告离开原告单位,但原告一直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至2009年7月。2009年12月,通过法院判决,原告将应支付给被告的工资报酬已经付至法院,同时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垫付的社会保险,却遭到拒绝。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垫付款3178.07元。本院认为,因缴纳社会保险费引起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本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返还其为被告垫付的社会保险费,基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纠纷应当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未经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原告未经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即向本院起诉,法院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杭州新博士工具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庞邦彩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俞建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