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兴执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岳叶妮与被申请人杨伟超返还财物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叶妮,杨伟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兴执字第00105号申请人岳叶妮,女,汉族。被申请人杨伟超,男,、汉族。岳叶妮申请执行杨伟超离婚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返还申请人陪嫁物品及现金3041.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也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人身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故此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兴民初字第0016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熊云飞审 判 员 吴健辉代审判员 王新党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