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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盐民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海盐县、海盐县与被告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与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县,海盐县与被告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嘉盐民初字第358号原告:海盐县。法定代表人:高某某。委托代理人:朱甲。被告:刘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住所:上××××号。代表人:朱乙。原告海盐县与被告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以下简称中××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云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朱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中××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海盐县起诉称,2008年6月3日,被告刘某某驾驶沪e/×××××轿车从海盐县南北湖风景区海盐钱塘天池大酒店有限公司驶往上海市,15时05分,途经海盐县南北湖风景区海盐钱塘天池大酒店有限公司门口地方时,与顾某某驾驶的浙f1503警普通二轮摩托车(后乘坐陈某)发生碰撞,造成顾某某、陈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海盐县交警大队认定: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顾某某驾驶的浙f×××××警普通二轮摩托车系原告所有,该车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损失为5100元。另外,沪e/×××××轿车在中××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某制保险。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刘某某、中××司赔偿原告海盐县因交通事故而遭受的车辆损失5100元;二、中××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某制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刘某某、中××司均未到庭,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书面答辩状。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刘某某的诉讼主体资格。2、工商登记资料一份,用以证明被告中××司的诉讼主体资格。3、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事实。4、驾驶证、行驶证各二份、保单一份,用以证明原告顾某某、被告刘某某均取得了驾驶资格,浙f×××××警普通二轮摩托车系原告所有,沪e/×××××轿车系被告刘某某所有并在中××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某制保险的事实。5、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简易确认书、浙江省加工修理修配统一发票各一份,用以证明浙f×××××警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车辆实际损失为5100元的事实。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诉讼权利。本院只能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评析,经审核,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6月3日15时05分,刘某某驾驶其本人所有的沪e/×××××轿车从海盐县南北湖风景区海盐钱塘天池大酒店有限公司驶往上海市,途经海盐县南北湖风景区海盐钱塘天池大酒店有限公司门口地方时,与顾某某驾驶海盐县所有的浙f1503警普通二轮摩托车(后乘坐陈某)发生碰撞,造成顾某某、陈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海盐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浙f×××××警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损失为5100元。另,沪e/×××××轿车在中××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某制保险。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财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财产所有权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超过部分,由交通事故各方按各自的过错责任大小分担。本案中,因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应先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海盐县2000元,剩余损失3100元由刘某某全额负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赔偿原告海盐县2000元;二、被告刘某某赔偿原告海盐县3100元。上述二项判决,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许云峰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沈叶利(附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