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萧民初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潘某与余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余某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萧民初字第900号原告潘某。被告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余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潘某负担。审判员 戴永梅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国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