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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萧民初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潘某与余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余某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萧民初字第900号原告潘某。被告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余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潘某负担。审判员  戴永梅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国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