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椒商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牟奇勇与台州市椒江鑫玮塑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奇勇,台州市椒江鑫玮塑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椒商初字第440号原告:牟奇勇,男,1977年12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龙沙镇黄金村5组1号,身份证号码:511202197712226638。委托代理人:章庆龙,台州市洪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台州市椒江鑫玮塑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洪家后洋王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徐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徐仙富,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牟奇勇与被告台州市椒江鑫玮塑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牟奇勇于201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补强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奇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已减半),由原告牟奇勇负担。审 判 员 张 灵 敏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杨萍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