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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民催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苍南县正恩塑业包装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苍南县正恩塑业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碑民催字第3号申请人苍南县正恩塑业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工业园区一路。法定代表人黄云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晓敏,陕西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筝,陕西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苍南县正恩塑业包装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1月5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届满且承兑日已到,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GA/01/03471411,出票日期为2009年7月3日,汇票到期日为2010年1月3日,票面金额为20万元,出票人是陕西宏兴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出票行是中信银行西安分行会清部,收款人是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该汇票经背书转让给申请人,申请人即持票人苍南县正恩塑业包装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之日起,申请人苍南县正恩塑业包装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萍审 判 员  杨 波代审判员  惠海光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