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民催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苍南县正恩塑业包装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苍南县正恩塑业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碑民催字第3号申请人苍南县正恩塑业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工业园区一路。法定代表人黄云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晓敏,陕西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筝,陕西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苍南县正恩塑业包装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1月5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届满且承兑日已到,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GA/01/03471411,出票日期为2009年7月3日,汇票到期日为2010年1月3日,票面金额为20万元,出票人是陕西宏兴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出票行是中信银行西安分行会清部,收款人是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该汇票经背书转让给申请人,申请人即持票人苍南县正恩塑业包装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之日起,申请人苍南县正恩塑业包装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萍审 判 员 杨 波代审判员 惠海光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