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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民执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石喜良与陈汉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喜良,陈汉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民执字第471号申请执行人:石喜良,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余干县瑞洪镇罗家村446号。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7404027619被执行人:陈汉文,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桃林镇陈洲村39-10号。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7011205734本院在执行石喜良诉陈汉文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汉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报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60861元,尚需承担案件执行费86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民执字第47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戎安达审判员徐人卫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 震 ( 代 )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