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下商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浙江省成套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浙江康腾皮革有限公司、杭州聚瑞珠宝有限公司等债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成套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康腾皮革有限公司,杭州聚瑞珠宝有限公司,沈应根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下商初字第339号原告:浙江省成套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远。委托代理人:陈建中。被告:浙江康腾皮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应根。委托代理人:沈文涛。被告:杭州聚瑞珠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应根。被告:沈应根。原告浙江省成套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浙江成套公司)为与被告浙江康腾皮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康腾皮革公司)、杭州聚瑞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聚瑞珠宝公司)、沈应根债权纠纷一案,于2010年2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晓红独任审判,于同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浙江成套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建中、被告康腾皮革公司委托代理人沈文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聚瑞珠宝公司、沈应根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原告浙江成套公司起诉称:2010年1月6日,三被告与原告就第一被告对原告的446万元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约定:第一被告保证在2010年1月29日前归还223万元,2010年2月26日前归还223万元;逾期归还的,每逾期一日,按逾期额万分之十偿付违约金,原告并有权对剩余欠款及违约金一并主张权利。还款协议同时约定,第二、第三被告为第一被告提供连带保证;若有纠纷,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因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协议,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第一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债务446万元并偿付逾期之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期间按每日逾期额万分之十计付的违约金(暂计至2010年2月8日为2.23万元);2、第二、第三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浙江成套公司为证明其事实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还款协议》1份,欲证明:1、第一被告应在2010年1月29日归还原告223万元,2010年2月26日归还223万元;2、逾期归还的,按每日逾期额万分之十偿付违约金,原告并有权对未到期欠款及违约金一并主张权利;3、第二、第三被告为第一被告提供连带保证;4、本案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被告康腾皮革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意见,事实理由部分属实。但目前企业困难,无力还款。被告康腾皮革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聚瑞珠宝公司、沈应根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康腾皮革公司对原告浙江成套公司所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证据效力予以确认。据此,本院对原告浙江成套公司诉称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成套公司与被告康腾皮革公司、聚瑞珠宝公司、沈应根之间签订的《还款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依法确认有效。被告康腾皮革公司未按《还款协议书》的约定归还欠款,被告聚瑞珠宝公司、沈应根也未承担担保责任,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浙江成套公司要求被告康腾皮革公司立即归还欠款并按《还款协议书》约定承担每日万分之十的违约金,并由被告聚瑞珠宝有限公司、沈应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聚瑞珠宝公司、沈应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康腾皮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省成套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欠款446万元。二、被告浙江康腾皮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省成套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违约金(自2010年1月29日起以本金223万元,按每日万分之十计算至2010年2月26日止。自2010年2月27日起以本金446万元,按每日万分之十计算至本判决履行期满时止)。三、被告杭州聚瑞珠宝有限公司、沈应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2480元,减半收取2124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6240元,由被告浙江康腾皮革有限公司、杭州聚瑞珠宝有限公司、沈应根负担。其余16240元退还原告浙江省成套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另行书面通知。审判员 张晓红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洁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