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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陈某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传播淫秽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嘉善刑初字第12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因本案于2010年2月2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陈国云。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10)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0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并于2010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6日,被告人陈某在嘉善县西塘镇烧香港南街29弄15号自己家中,利用电脑在互联网上“纵情兵团”论坛以“dianlufenxi”的用户名注册了一个帐号,为了赚取更高的积分获得更高的权限,以便在该论坛上能浏览更多色情内容,其于2010年1月1日至1月31日期间,多次发布色情视频链接种子文件达83个,以供他人下载观看的方式传播淫秽物品。经嘉善县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鉴定,其发布的83个色情视频链接种子文件中77个属淫秽物品,其中6个因无法打开不属淫秽物品。以上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远程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远程勘验下载情况表、扣押清单、嘉善县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是淫秽电子信息而在自己使用的网页上提供直接链接,其中淫秽视屏链接种子文件达到77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和被告人陈某的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回到社区后,应当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电脑主机一台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 振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红艳 来源:百度搜索“”